⒈ 罰金。
引《國(guó)語·齊語》:“小罪讁以金分,宥閒罪?!?br / data-n81O="2ekpOK">韋昭 注:“小罪不入於五刑者,以金贖,有分兩之差,今之罰金是也。”《淮南子·氾論訓(xùn)》:“有輕罪者,贖以金分。”高誘 注:“以金分出金,隨罪輕重有分兩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