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斫人、煮人的刑具。亦謂用斧斫、用鑊煮,泛指極嚴(yán)酷之刑。
引《宋書·殷琰傳》:“身膏斧鑊,妻室并盡?!?br / data-XrKq="UXZ6Df">南朝 陳 徐陵 《在北齊與楊仆射書》:“若鄙言為謬,來旨必通,分請(qǐng)灰釘,甘從斧鑊?!?/span>